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聲請人 劉浩周 上列聲請人劉浩周因與相對人 許瓊文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浩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瓊文、 吳峻毅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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