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許宏榮
許宏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張鎮江 法定代理人 張良欽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日下午14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