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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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53號聲請人 侯邦義台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侯邦義為台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侯邦義即台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台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侯邦義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侯邦義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據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78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無誤,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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