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42號
即 被 告  張恩肇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峻碩
複 代理人  朱珊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4萬9,51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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