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本院98年度訴字第928號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判決,並於同年2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甲○○,由其父 李桂清 代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99年2月10日提起上訴,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