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又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附表編號2)等情,且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日期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未遂罪,且各罪犯罪時間,時間間隔尚近,且部分重疊,犯罪類型、動機、行為態樣、罪質俱同,均屬戕害他人身體健康之罪,衡酌各罪法律規範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附表各罪間之關聯性、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暨斟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刑之刑度範圍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9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附表:「受刑人林國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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