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原告 潘軍興 被告鑫顥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垣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3分之2,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