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2號上訴人即原告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臺中市大甲○○○000○○○被上訴人即被告寶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29,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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