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9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晟瑞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231號、第15675號、第2017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晟瑞之羈押應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撤銷。
理由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被告朱晟瑞因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 爰命 自113年6月24日起羈押3月,復經本院訊問後,命自113年9月24日起延長2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3年11月20日起算,此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戊字第1318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且本案業於113年11月20日審理辯論終結,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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