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被告甲○○原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紀文勝法官趙思芸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