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七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玖伍公克沒收銷燬,及玻璃球吸食器壹支及吸管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肆月,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八十七年訴字第七二號判決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及自行繳納款項統一收據各一紙附卷可參,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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