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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