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香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並於民國104年4月8日具狀補正,惟尚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權人尚有民間債權人5人,是應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民間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0×34=1,7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與民間債權人 洪慧文白倩慧蔡立雯 、駱曾阿允、 蘇榕 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交付借款之證明,並說明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亦需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
四、聲請人應說明承租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之房屋,其租金是否全由聲請人負擔?若為部分負擔,應說明聲請人負擔金額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是否繼續承租臺中市○○區○○○道○段○○○號4樓之1之房屋?該房屋租金是否為現行必要生活支出?
六、聲請人應說明為何由聲請人負擔家中五人之膳食支出?家中人員除父母親外,尚有何人?是否家中人員均無收入?
七、聲請人應說明交通工具為何?若是駕駛汽機車,應提出汽機車之行照、照片、價值證明、加油站之統一發票;若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應說明起迄站並提出計算方式、購票證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父母親之診斷證明、醫療單據,並說明父母親之醫療費是否全由聲請人負擔?若為部分負擔,應說明聲請人負擔金額為何?
九、聲請人應說明保健食品之費用是否為必要支出?應提出醫師證明,並說明保健食品費是否全由聲請人負擔?若為部分負擔,應說明聲請人負擔金額為何?
十、聲請人應說明電費、瓦斯費、水費、有線電視費、電信費是否全由聲請人負擔?若為部分負擔,應說明聲請人負擔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祭祀費用是否為必要支出?並說明祭祀費是否全由聲請人負擔?若為部分負擔,應說明聲請人負擔金額為何?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父母親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父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各項生活必要支出有更正者,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四、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六、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