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郭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文雄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15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