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鋒源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鋒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鋒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59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0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本案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是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即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附表編號1、2所示2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1月以下,酌定其應執行刑。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7月16日下午1│103年7月26日凌晨0││││時20分許│時2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893號│緝字第31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59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5日│104年8月14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59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07│││判決│││號│││├────┼──────────┼──────────┼──────────┤││判決│103年12月9日│104年9月15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4年度執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字第1628號(已易科罰│第14814號││││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