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昆孝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昆孝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52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昆孝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284號卷第39頁,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316號卷第4頁)。又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顆粒1包(驗餘淨重0.1352公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84號卷第3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