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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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施怡岑
林基欽上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乃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暨同段466建號建物之買賣債權關係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施怡岑應將前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2,9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民國105年5月11日中市稅豐分字第1052608051號函在卷可考,是本件關於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2,900元。而系爭201、201-15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0,400元,此部分之價額應為995,338元(計算式:10,400元×2496㎡×權利範圍111/10000+10,400元×68㎡×權利範圍1/1=995,338),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8,238元(202,900元+995,338元=1,198,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念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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