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47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映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柒元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映泓於民國103年0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30000元整。
1.其中10097元整,自民國103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於民國103年05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
2.其中191467元整,自民國103年0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3年0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1564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94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映泓│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10097││6月26日起││點七一│││元│││││├──┼───┼─────┼──────┼──────┼───────┤│002│新臺幣│李映泓│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191467││9月19日起││點八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李映泓│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91467││9月19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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