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2018號上訴人即被告 章國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85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章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在案,該判決正本已於民國10
4年4月10日送達於被告身體所在之監所,並由其本人親自簽名捺印收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85號卷第80頁)。被告收受判決後,因不服原審判決,於104年4月21日經提起上訴,加計在途期間後,雖未逾上訴期間,惟其上訴狀並未附具理由(見本院卷第11頁)。因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同年6月15日裁定命被告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說明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之意旨,該裁定同經於同年6月18日送達並由被告親自簽收,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從而,該補正裁定之送達,既自104年6月18日即生送達效力,被告迄今已逾7日而未補正,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潘長生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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