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6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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