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80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第一金融控股股份│92-ND-0000000-0│1│1000│││有限公司││││├──┼────────┼────────┼──┼───┤│002│第一金融控股股份│92-ND-0000000-0│1│1000│││有限公司││││├──┼────────┼────────┼──┼───┤│003│第一金融控股股份│92-ND-0000000-0│1│1000│││有限公司││││├──┼────────┼────────┼──┼───┤│004│第一金融控股股份│92-NX-0000000-0│1│362│││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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