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7號
聲請人 李博德
代理人 李荃 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冠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7號
聲請人 李博德
代理人 李荃 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