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8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莊淯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金訴字第246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在看守所曾因蜂窩性組織炎保外就醫,現也因心臟衰竭等問題,羈押在病舍中,為此聲請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69號),於民國114年1月14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移審至本院,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罪之虞,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予以羈押在案。
三、惟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69號)業於114年2月11日宣判,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因被告提起上訴,於114年3月19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審理中,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紹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