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57號原告好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伸樺交通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壹拾柒萬陸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