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一人粘舜權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九十九年度蒞追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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