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著作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SONYPSP主機壹臺、盜版PSP遊戲光碟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7年度調偵字第135號緩起訴處分,於97年4月29日確定,98年4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SONYPSP主機1臺、盜版PSP遊戲光碟10片,(詳96年度保管字第749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4月23日以97年度調偵字第1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4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調偵字第135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SONYPSP主機1臺、盜版PSP遊戲光碟10片,均係被告所有,供販售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