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嬿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