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上訴人 蘇運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蘇運增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十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證據取捨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之理由。上訴意旨僅略稱上訴人已知悔悟,且母親罹患惡性腫瘤,請求給予自新及孝順母親之機會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李錦樑法官黃瑞華法官許仕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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