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63號聲請人 朱家利 關係人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輝煌 聲請人與關係人間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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