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9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德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德和之犯罪事實、證據,除於事實部分補充施用方式係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以火燒烤吸食煙氣,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論罪科刑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是被告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不知警惕,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竟又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毒品,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微,惟念及其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996號被告黃德和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長治鄉○○村○○街66巷6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德和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經依貴院91年度毒聲字第46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92年8月2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起訴部分則經貴院以91年度易字第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黃德和於強制戒治出所後接續執行前揭91年度易字第500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並於93年8月15日執行完畢。又其曾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經貴院再以96年度聲減字第54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7月30日上午11時20分為本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7月30日,為本署通知採尿,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被告於99年7月30日上│││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午11時20分許經本署採│││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尿送驗後,確呈甲基安│││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認││││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2│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前次強制戒治執│││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矯正簡表各1份│犯用毒品罪經判決確定││││,又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刑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檢察官陳俊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榮燦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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