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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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楊傑雄 債務人 翁明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柒萬叁仟
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柒拾貳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玖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柒拾伍萬貳仟玖佰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