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7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邱偉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0月4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538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偉哲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8月22日10時35分許,
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1(901室),
連結網路至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之「HatePolitics(政黑板)
」看版發佈「 韓國瑜 於5/1(三)上午去世(下一行)新大
學進行校園座談」等文字及1人躺於床上之圖片,有網路截
圖2紙可稽,認被移送人於網路造謠,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規定:「散佈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
罰鍰。」,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
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
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
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
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始為本條規範對象。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於上開時間有
於上開網頁發表上開內容之言論,惟辯稱並無散播謠言之意
思,且無人會相信該留言等語。衡以被移送人雖有散佈上開
內容,然觀諸該留言全文為「韓國瑜於5/1(三)上午去世
新大學進行校園座談」之內容,被移送人係將「世」之後將
「新大學進行校園座談」以下文字改列下一行,有網頁之截
圖可佐,縱另附有1人躺於床上之圖片,然觀全文內容尚非
使聽聞者認知為「高雄市長韓國瑜於5/1(三)上午去世」
,亦即應無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可
能,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範之行為不同
。是依上開說明,實難認與該條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
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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