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林思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振鼎 、 張玉婷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係依不當得利法則求為被告范振鼎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6,800元本、息;第2項係依侵權行為法則求為被告范振鼎、張玉婷連帶給付100萬元本、息,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111萬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