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宏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宏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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