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吳國輝律師被告丁○○
乙○○
號2樓甲○○○
號2樓前列四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衍鋒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內關於「陳 李彩霞 」及第四項內關於「 羅彩雲 」應分別更正為「甲○○○」、「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內關於「陳李彩霞」及第四項內關於「羅彩雲」,顯分別係「甲○○○」及「丁○○」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為「甲○○○」、「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邱景芬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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