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現在臺灣台中戒治所戒治中,本院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所為判決,業已由臺灣台中戒治所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並由其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即被告竟遲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始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向臺灣台中戒治所提出上訴狀,此有上訴人即被告提出之上訴狀可稽,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寄達於本院,均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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