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皇佳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明忠 右當事人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三條準用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顯無撤銷除權判決之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期,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付款,面額新台幣二十五萬八千元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因掛失止付遭退票。該票業經鈞院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原告係善意取得系爭支票,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訴請撤銷除權判決。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善意取得系爭支票,訴請撤銷除權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九號),非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列舉之理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訴訟,是其訴顯無撤銷除權判決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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