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連帶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一號
原告己○○
戊○○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告癸○○
子○○丙○○丁○○辛○○壬○○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連帶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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