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原告億隆霖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送達代收人洪主雯律師被告柏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之爭執重點為系爭機器是否為盜贓物。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應到庭說明遭竊之事實。而被告應說明其合法取得系爭機器之事實及提出其事證,以供本院斟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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