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761號債權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債務人 李文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於債權法定移轉後經通知債務人之通知併其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通知函或其回執之影本)。
二、債務人李文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