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周德貞 被告 張軒紹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6
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