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佩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佩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佩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一年四月及五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三二六四八一號函核准假釋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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