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495號原告 高牡丹 訴訟代理人 宋清德 被告 曾坤章
李源吉 黃碧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被告於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後,仍繼續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由,而本於所有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然查系爭土地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俱在高雄市旗山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第1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