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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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大使爺廟法定代理人 賴慶洲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 孫啟財
何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現暫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30元。經查原告於106年7月17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4,000元【計算式:(
13㎡+3㎡+26㎡+52㎡)×6,000元/平方公尺=56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5,73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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