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國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國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嚴國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入監服刑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3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