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4號
原告 賴錦屏
被告 陳聖廷
楊忠財
黃培鑫
周上朝
周柔安
陳偉傑
兼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林姍姍
陳俊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5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