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秀蓮
被   告   張鈞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城簡字第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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