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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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忠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鳳米
張少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以新臺幣玖佰萬元為本金計算基準,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二人積欠新臺臺幣900萬元,請求就該本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該部分請求裁定如上開一、所示。另聲請人請求以新臺幣玖佰萬元為本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部分,由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之利息請求部分,業已包含於上開
一、所示,故該日之利息請求,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餘部分請求,裁定如上開二、所示,於此補充說明。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