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37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游正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70,430元│105年7月1日│15│並自10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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