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39號聲請人 林宜賢 相對人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
24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雖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惟查,系爭調解紀錄之內容,聲請人並非系爭調解紀錄之當事人,是聲請人以系爭調解紀錄主張相對人負有私法上給付義務而請求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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